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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体营业 执照    

姓名:王磊

日期:2018-09-06

内容:租的房子是住宅照 工商管理所 以此为理由不给办理 营业执照 应该怎么做?房屋为一楼 之前一直营业!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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