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05-17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专项整治的背景

 

  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18〕28号)的部署要求,部署安排在全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形成有力震慑。

 

  二、专项整治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为统领,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以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社会共治体系为支撑,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社会共治,信用监管”,秉承露头就打,绝不姑息的态度,进一步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完善综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全省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向好,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在广告内容上,重点整治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厉打击使用治愈率、有效率,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严厉打击利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广告代言人等名义作推荐、证明;严厉打击与其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严厉打击普通商品和服务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法行为。

  2、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打击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对比;严厉打击利用消费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广告代言人等名义作推荐、证明。

  3、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严厉打击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严厉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严厉打击种子广告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4、房地产及投资理财等金融类广告。严厉打击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严厉打击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广告;严厉打击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严厉打击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严厉打击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广告。

  5、旅游广告。严厉打击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的行为;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审查旅游广告,对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坚决不得发布;加强酒店、机场、码头、公路沿线,特别是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牡丹江市、雪乡国家森林公园、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牡丹江海浪机场、哈牡高速公路沿线、亚雪公路沿线等冰雪旅游重点地区的检查,强化对电视、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旅游广告监测力度,发现问题、接到投诉,立即处理。

  6、互联网广告。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一是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互联网广告;二是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三是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金融投资、招商、收藏品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四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五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等。

  (二)在广告发布上,重点整治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不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不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归档等审查制度。不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初审、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复审、媒体主管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查制度规定。

  2、以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发布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虚假推荐、证明广告,以及发布夸大产品功效、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

  4、未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广告超出规定时长;

  5、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医疗广告未标注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未标注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忠告语等违法广告行为。

  (三)在协同监管上,重点整治三个方面的问题:

  1、广告辖区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广告监测机制不完善,不能对辖区内违法广告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不按规定认真履行受理投诉举报职责,接到群众关于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没有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监测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能及时将处罚结果通报移送有关部门。

  2、在广告协同监管上,联合惩戒作用发挥不好。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产品经销商,不依法作出撤销广告审批文件、吊销执业许可、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处罚措施;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以及相关责任人,不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3、广告综合执法长效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交移送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调查处理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发现需要问责线索的问题不能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不能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四、解释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咨询电话:0451-8457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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