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政策解读
2016-12-19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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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使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更加便利,有效地解决了个体工商户不经营不注销的问题,提高了工商部门登记数据质量,节省了个体工商户注销成本,释放了名称和场地资源。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并明确由工商总局负责实施。
2015年4月1日《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永川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2016年2月23日,陆昊省长在《经济参考报》“工商总局:今年将扩大‘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摘要上作出批示,“请显丰同志积极争取我省试点”。
2016年2月25日,我局向工商总局个体司申请增加我省列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单位。个体司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列入个体工商户建议注销登记试点单位,并要求我局起草请示文件报总局,待批复后开展相关工作。
2016年4月1日,我局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黑工商发〔2016〕20号)文件向工商总局正式请示。
2016年5月16日,工商总局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工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工商个字〔2016〕92号),同意黑龙江省列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暂行办法》共有十一条,主要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主体、内容、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简易注销原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
(二)关于简易注销范围。为保证《暂行办法》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经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实际情况的研究,并征求基层工商所意见,《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二年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可办理简易注销,基本覆盖了各类型可以办理注销的情形。
1.明确了依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现场申请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当场办结。特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申请人可通过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完成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无法缴回的营业执照作废。从而充分简化了注销登记程序、缩减注销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2.明确了符合规定情形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对规定情形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的制定,重点参照江西省九江市基本做法。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该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催告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机关将简易注销决定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四)关于简易注销文书格式。《暂行办法》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文本格式,包括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基本格式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作为附件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