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7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8〕7号

 

  现将《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18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以及省纪检委关于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控虚假违法广告反弹,积极营造文明规范的广告市场秩序,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根本标准,从严查处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黑龙江省《2018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18〕28号)的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为统领,以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主线,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以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社会共治体系为支撑,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社会共治,信用监管”,秉承露头就打,绝不姑息的态度,进一步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完善综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全省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向好,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治时间

 

  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12月25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5月25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项整治责任,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舆论声势氛围,全面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11月20日)。加强广告监测,排查投诉举报线索,督促广告公司、媒体单位完善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虚假违法广告依法依规进行治理,进一步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自律意识,严厉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25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本级自查和对下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立。

 

  三、整治重点

 

  (一)在广告内容上,重点整治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厉查处使用治愈率、有效率,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严厉查处利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广告代言人等名义作推荐、证明;严厉查处与其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严厉查处普通商品和服务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法行为。

  2.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对比;严厉查处利用消费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广告代言人等名义作推荐、证明。

  3.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严厉查处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严厉查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严厉查处种子广告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4.房地产及投资理财等金融类广告。严厉查处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严厉查处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广告;严厉查处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广告;严厉查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严厉查处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严厉查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广告。

  5.旅游广告。严厉查办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的行为;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审查旅游广告,对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坚决不得发布;加强酒店、机场、码头、公路沿线,特别是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牡丹江市、雪乡国家森林公园、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牡丹江海浪机场、哈牡高速公路沿线、亚雪公路沿线等冰雪旅游重点地区的检查,强化对电视、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旅游广告监测力度,发现问题、接到投诉,立即处理。

  6.互联网广告。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一是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互联网广告;二是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三是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金融投资、招商、收藏品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四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五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等。

  (二)在广告发布上,重点整治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不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不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归档等审查制度。不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初审、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复审、媒体主管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查制度规定。

  2.以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发布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虚假推荐、证明广告,以及发布夸大产品功效、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

  4.未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广告超出规定时长;

  5.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医疗广告未标注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未标注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忠告语等违法广告行为。

  (三)在协同监管上,重点整治三个方面的问题:

  1.广告辖区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广告监测机制不完善,不能对辖区内违法广告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不按规定认真履行受理投诉举报职责,接到群众关于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没有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监测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能及时将处罚结果通报移送有关部门。

  2.在广告协同监管上,联合惩戒作用发挥不好。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产品经销商,不依法作出撤销广告审批文件、吊销执业许可、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处罚措施;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以及相关责任人,不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3.广告综合执法长效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交移送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调查处理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发现需要问责线索的问题不能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不能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联合部署2018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惩戒,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办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紧紧盯住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品种加强广告监管执法,积极稳妥地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坚决遏制违法广告反弹;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失信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对社会发布并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二)党委宣传部门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转发广告监测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会同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网信办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大力整治网上虚假违法违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和平台,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加强对新闻网站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工商(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通报的发布非法广告及信息的网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会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网络广告及信息发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四)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违反行政管理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阻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执法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工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将发布虚假广告等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扎实做好案件移送前的有关工作。

  (五)通信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与工商(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督促市地通信主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依法采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措施;工商(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

  (六)卫生计生委落实“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同时,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继续做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对广告条次违法率、时长违法率高的媒体单位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任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及产品,在移送的同时,采取公告、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等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九)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查处工作,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十)人民银行部门加强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管理,有效治理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广告行为。规范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广告宣传行为,重点打击非持牌机构发布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金融广告乱象,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广告和宣传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金融广告信息交换共享和打击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的有效合作,针对问题广告线索,建立迅速畅通的线索移送处置通道,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广告审查员培训,督促、指导大众传播媒介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建立完善广告承接、登记、审查、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初审、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复审、媒体主管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查制度规定。坚决纠正媒体将电视频道、广播频率、报纸版面广告经营分段承包,审查把关不严或缺失而导致违法广告多发频发等突出问题。加强广告审查管理,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强化虚假违法广告属地监管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逐一核查,该停播的停播,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三)强化虚假违法广告协同共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广告监管协同机制,拓展部门合作广度深度,增强广告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充分运用部门间广告监测大数据,互通履职信息,提高协作效率。对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社会关切、舆论关注的重点案件,虚假违法广告高发的重点地区,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调研、联合监测、联合部署、联合约谈、联动执法、联合督查,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升联席会议指挥调度、协同监管能力。

  (四)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台帐制度,紧紧盯住专项整治的六个重点内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上级交办和部门移交的典型违法广告,要快速立案、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对严重违法广告的各个行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对本辖区调查处理难度大、程序复杂的,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对屡罚屡犯、影响很大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采取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虚假违法广告信用监管。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广告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广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确保实现“两个100%”要求,依法开展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广告发布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验”。督促广告发布媒体履行审查责任,抽查结果要及时公示,向社会公开。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对虚假违法广告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的,要对其实施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等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开展暗访检查。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期间,联席会议成立暗访组,对市、地、县(区)传统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暗访。重点对医疗及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保健用品、金融服务类广告进行抽查暗访。

  (七)开展联合督查行动。由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带队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市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情况开展联合督查,检查《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本级及县(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媒体单位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及三级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投诉举报、上级督办、部门移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办理及反馈情况。

 

  六、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是省纪委确定的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三个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关系稳定大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二)切实加强导向管理。正确导向是广告的生命线。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部署,健全广告导向监管的领导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社会影响大的广告内容加强定向监测,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快速处置。继续整治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广告,对涉及导向错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格调低俗庸俗等重大虚假违法广告,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三)加强督查,跟踪问效。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请示报告、督办反馈等制度,遇到本级无法确定或者需要上级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对重要举报线索和上级督办案件,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整治任务、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打折扣。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能局限于开了多少次告诫会,下了多少个停播通知,搞了多少次责令整改,调查处理了多少件案件,而是要看专项整治是否取得了实效,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关键是要看违法广告停没停、改没改,决不能出现叫停不停、整改不改、罚了再犯、反反复复的问题发生。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整治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研究明白、落到实处、说得清楚。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建立专项整治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懒政、怠政问题,结合纪律作风整顿,纠正不敢于担当、不廉洁用权、不守程序规矩、随意妄为、任性乱为等突出问题,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各项制度机制,推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长效化,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充分发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反馈共享机制,着力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约束、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长、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注意沟通协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请各市(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报省工商局广告处。联系人:朱志刚、刘瑞恒,联系电话:0451-84572693,邮箱:hljggc@163.com

 

  附件: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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