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履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8-03-02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履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能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8〕2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职尽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做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利用技术手段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执法办案程序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案件调查程序,切实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采取下列措施,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采取下列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突出重点,加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为契机,集中力量开展市场清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域和重点人群,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直接或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者利用春节、元宵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十一国庆节及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市场或者3.15、“双十一”等集中消费时段从事商品混淆、虚假宣传及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各旅游景区所在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发挥工商市场监管职能,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食品、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试用、现场演示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商品和保健品违法行为,特别是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误导老年人群体的,要及时发现,从重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4.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实体经营者网上经营、宣传的监督检查,实行网上网下相结合,加强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落地查处。
  5.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注意发挥经营者维权的积极主动性,多渠道发现搜集案件线索。对投诉举报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双随机抽查案件、黑龙江优势产业领域涉及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要组织精干执法人员,注重深挖细查,严厉打击。要运用多种形式及时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我省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积极作为,加强执法协作配合
 
  1.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最高检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积极作为,杜绝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监管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强化与公安、检察、知识产权、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各负其责,信息互通共享,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群众和当地媒体反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热点问题的查处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反对地方保护,杜绝懒政、不作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发动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案源线索,举报违法行为,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要按照《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2012〕227号)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按规定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严禁以罚代刑。
  请各市(地)、省垦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本系统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于生效之日起3日内报送至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指定邮箱,并于每月5日前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省工商局将适时对各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系人:芦彦昕,电子邮箱:jzzfc8316@163.com,电话:0451-84688271。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请点击下载).doc
关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履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通知》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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