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6〕63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加强我省边境口岸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维护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上实现新突破,服务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地区经济互利共赢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确保边境口岸地区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涉嫌无照经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因严重违法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关闭、取缔等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边境口岸地区经营者经营行为指导。督促指导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重要商品建立购销台账)、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三、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年报信息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统一记于同一市场主体名下,统一公示,实现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为社会查询、监督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化支撑,支持各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施行信用监管。
四、加强边境口岸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绥芬河市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使用,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商品质量监管。针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面向俄罗斯消费者销售的居家用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等重点商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及时发布不合格商品抽查检验结果公告,适时开展消费提示和警示。依法查处经营不合格商品行为。
六、加强边境口岸地区重点服务业指导。指导边境口岸地区提供洗浴、美容美发、餐饮、住宿等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中俄双语等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制度、消费侵权赔偿制度,使消费纠纷得到快捷高效的解决。
七、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旅游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边境口岸地区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旅游业从业者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旅游服务广告、采取给予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商标侵权、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边境口岸地区重点区域恶性消费侵权案件查处。以商业中心区、重点旅游景区、特色休闲区域、学校周边区域等为重点,注重从舆情民意、消费者投诉中梳理发现消费侵权现象,排查案件线索,主动作为,避免舆论事件的发生。依法严厉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联动执法,对重大突发案件要专案查办,组织专门力量,快速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实现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对俄罗斯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大型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12315中俄双语消费维权提示覆盖率达100%。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提高俄罗斯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防范能力。
十、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边境口岸地区要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提供俄语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做好反馈。继续推进“诉转案”工作,认真筛查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组织核实查办。大力推进12315“五进”和消费维权联络站建设,发挥消费维权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 、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市场秩序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边境口岸地区假冒伪劣、仿冒知名商品、虚假宣传、传销和非法直销,以及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广告监督管理,以主要面向俄罗斯消费者的广告为重点,规范语言、俄文字母使用,强化对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的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消费维权国际合作。边境口岸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加强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犹太自治州、阿穆尔州等有关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机制,积极开展边境口岸地区消费维权领域国际合作。
十三、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消费维权规律研究。结合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做好边境口岸地区消费维权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边境口岸发展现状及口岸市场消费环境、消费特点等信息,加强消费维权预警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方式方法。
十四、加强边境口岸地区消费维权部门协同共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旅游、公安、食药、质监、物价等部门公共服务平台的协作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市场监管合力,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逐步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消费维权新格局。
本意见印发后,《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