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指导消防产品销售者履行商品质量
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8〕103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贯彻黑龙江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同志8月25日凌晨,关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一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8〕13号)文件要求,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督促辖区消防产品销售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经营质量责任,开展消防产品销售者行政指导。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的
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张庆伟同志批示精神,树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理念,依法指导消防产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制度,销售供货商主体合法、证书齐全、标识正确、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预防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生,促进消防产品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和居民生活安全度。
二、指导内容
(一)承担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讲解《消防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告知消防产品销售者“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法律赋予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明示销售主体信息。指导消防产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指导消防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供货商主体资格、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纳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重点内容,每次进货必须检查验收。
(四)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指导消防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三、指导时间
此次消防产品销售者履行商品质量责任承担商品质量义务行政指导于9月1日开始,9月31日完成。
四、指导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各级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销售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指导方案,正确指导基层队、所(分局)坚持行政指导原则,遵守行政指导纪律,依法开展行政指导。
(二)摸清底数,明确指导范围和对象。现场调查与查寻登记和投诉信息相结合,建立辖区消防产品销售者名录,对销售者登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信息全面填写,适时掌握消防产品销售市场发展动态。
(三)逐户指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按指导内容逐项指导,帮助销售者完善经营管理行为,切实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入户时,每组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建立、留存指导信息登记表,入户指导结束,请被指导销售者签字确认。
(四)纠正问题,发挥指导工作效能。指导中,发现销售者无消防安全许可证、消防产品无认证证书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消防部门。发现销售者未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要指导其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发现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填写不全面不真实的,要指导其完善记录要素,真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发现销售者销售的消防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指导其及时改正。
(五)及时总结,报送指导工作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向省工商局消保处报送行政指导工作总结,附消防产品销售者名录和入户指导登记表复印件。
联系人:徐立君,联系电话:84617521,电子邮箱:hljxb121@163.com。
附件:1.消防产品销售者名录
2.入户指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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