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应急车辆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18-04-04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应急车辆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工商办发〔2018〕20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黑龙江省工商局应急车辆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8年3月27日省局第14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黑龙江省工商局应急车辆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文件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应急车辆有偿使用管理科学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车辆有偿使用范围: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局领导代表省局参加的公务性活动和临时部署的紧急性工作任务;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有偿使用公务用车的一般性公务活动。

  第三条 车辆有偿使用时间及区域。原则上用车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车区域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划内(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松北区)。

  第四条 用车审批程序。有偿使用公车的人员提出口头申请并填写派车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签批,由车队负责人派车。参加会议或一般性紧急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的需提供正式通知。

  第五条 有偿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固定计费10元/次,飞机场30/次单程,待省政府出台具体标准后,按照其计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因我局存在应急车辆较少和公务出行任务较重的客观因素,原则上有偿使用公务用车的只送不等、不接。

  第七条 有偿使用公务用车人员将用车费用预存到机关财务部门,办公室(行政管理)根据派车单每月对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交由财务作为记账凭证。财务部门每月进行费用结算,并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将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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