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6-10-12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汽车、电动车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汽车市场监管。各地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有关要求,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激发市场活力,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汽车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收取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商业车贷、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查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监督汽车经销商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其健全完善进货查验(验明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抓住重点市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二手车流通,不得违反规定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已经实施的要一律予以取消。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1号)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方案》(黑交安〔2016〕6号),切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严查经营者主体资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将报废车辆出售、私自拆解等行为;查处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及配件等行为。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密切关注天津港爆炸事故受损车及今年入夏以来部分地区因洪涝灾害被淹车辆的流向,强化销售商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其加强二手车车况的检查、检测,严查二手车市场车辆来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二手车的行为,防止出现“泡水车”车主及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管好重点品种,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市场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当地有关牵头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重点抓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市场监管。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仿冒他人特别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汽车市场和电动车市场监管工作面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监管难度大,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抓好推进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结果。请各地务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加强汽车市场和电动车市场监管情况及有关统计表上报省局。联系人:省工商局市场处 谷嵩,联系电话:0451-84651354,邮箱:33097651@qq.com。 

    附件:汽车市场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统计表    请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11日 


访问量: 旧版回顾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号:黑ICP备16009198号-1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 邮政编码:150018  网站邮箱:sgsjgkb@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14  

黑公网安备 2301020201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