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工商知识一百问

2016-07-15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大学生创业工商知识一百问 

 

     

    1.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有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什么是公司,有几种主要形式?

    答: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现行《公司法》,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须特别指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法人资格。

    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答: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7.大学生创业如何选择市场主体类型?

    答:应根据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能提供资金等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市场主体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类型。个人创业可以选择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8.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答: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四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9.什么是注册资本?

    答: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有限公司或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10.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1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登记时是否还需提交验资证明?

    答: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12.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具体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1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如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答: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如涉及上述事项变动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条款,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备案。

    1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是否应当对缴纳出资情况承担责任?

    答:公司股东有义务按照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并以认缴的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15.公司及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 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7.一个自然人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设立两家一人有限公司吗?

    答:不能,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18.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为什么至关重要?

    答: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定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决策、分配、清算的契约集合。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对加入公司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成员有效。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员工等相关各方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其次,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第三,公司章程也是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公司章程的法定色彩将淡化,而契约色彩将强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记载于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越来越重要,制定公司章程要认真谨慎。

    19.在工商登记中,办理名称核准有哪些要求?

    答:核准名称是创办市场主体最开始的步骤。市场主体的名称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划指的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也叫商号,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行业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选择,组织形式是由其采取的市场主体类型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非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含有“公司”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20.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么?

    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2.我省对含有“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的市场主体名称有何要求?

    答:除有特殊规定外,只要符合《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的公司制企业名称,允许出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跨市(地)(包括垦区)或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选择申请冠省名。  

    2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4.“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5.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答:可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6.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是一个汉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27.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28.不予核准企业名称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9.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吗?

    答:有权。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

    30.个体工商户用个人的姓名作为名称字号可以吗?

    答: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31.除公司外,其它市场主体类型的出资如何确定?

    答:非公司企业法人称为注册资金,是国家或集体拨付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称为出资数额,个体工商户称为资金数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为出资总额,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依申请人申请确定。

    32.什么是“一照多址”?

    答: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33.什么是“一址多照”?

    答: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34.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能做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答: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孵化器、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产,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无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农村房屋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35.住宅是否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答: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6.动迁区房屋是否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答: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37.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何登记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答:应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8.什么是经营范围?

    答: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3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具体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或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

    40.工商登记中,新兴行业企业的登记可依据的相关政策是什么?

    答: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效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新兴行业企业登记试行意见》(企函字〔2012〕4号),对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兴行业进行了梳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进行了对应标注,形成了《新兴行业企业登记试行意见》,新兴行业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可以依据此文件。

    41.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42.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4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4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谁担任?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担任。

    45.股东的身份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股东的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6.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答: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7.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章程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48.什么是前置许可项目?

    答:前置许可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项目。

    49.目前工商登记还保留了哪些前置审批事项?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规定,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表1)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附表2)内的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50.“先照后证”是什么意思?

    答:“先照后证”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根据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和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务院决定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附表3)。

    51.工商登记中,只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开始经营活动?

    答:对于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后并不代表可以经营,还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方可经营,否则还会承担无证经营带来的法律责任。

    52.什么是“宽进严管”?

    答:国务院要求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进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宽进”与“严管”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宽进”就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准入条件,降低准入成本,使办理营业执照更容易,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严管”就是要求政府部门不断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管而有力,管而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53.设立登记后企业是否可以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

    答: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5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十一)《承诺书》。

    55.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九)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一)《承诺书》;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6.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承诺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7.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申请: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企业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企业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8.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9. 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60.申请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1.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2.工商登记相关内容、流程及表格在哪里可以了解?

    答:工商登记相关内容及流程可以到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hljaic.gov.cn/)或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去了解或下载。

    63.什么是“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答: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和外国企业(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64.“统一代码”是什么?

    答:统一代码全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65.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等。

    66.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四”和“一”分别指什么?

    答:“四证合一”中的“四”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7.“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的范围?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68.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流程?

    答:“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说:一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社保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二是一表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三是一照一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四是互联互通。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等部门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

    69.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原来企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个证照,需要到四个部门提交材料,多次填表,费时费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即可,大大节省企业时间,减轻企业准备材料成本等负担。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制度能够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便民利民,提高效能,有效地推进注册便利化。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省、市(地)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

    70.实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营业执照与原营业执照有何不同?

    答: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功能。工商部门通过实时、自动、即时赋码的方法,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对企业发放加载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71.“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使用统一信用代码查询?

    答: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有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对于尚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72.什么是企业信息公示?

    答:企业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将其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有关的信息,以及企业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73.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

    答:企业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是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报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74.什么时间进行年报?

    答: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报。

    75.在哪里进行年报报送和公示?

    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报送并公示年报。

    76.企业年报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77.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哪些内容?

    答:(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7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送哪些内容?

    答:(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79.年报中各项信息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以下信息(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为企业报送年报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80. 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81.未按时年报对经营主体会有什么影响?

    答: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公示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使事后补报或更正年报信息,仍无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彻底抹除、清除该项异常状态列入、移出的信息记载。对主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审批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影响融资信贷及企业经营交易行为。

    82.如果当年未按期报送年报,是否可以补报?

    答:未按期报送年报并公示的,可以进行补报,补报成功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正常记载状态,但仍无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彻底抹除、清除该项异常状态列入、移出的信息记载。

    83.提交年报成功后,是否可以修改?

    答:年报时限内,正式提交前可以选择“暂存”状态,可以随时修改数据,且无记录。如果已经正式提交,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也可以登录修改数据,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将信息修改的内容、时间等记录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并全部向社会公示。

    84.企业在年报提交前,是否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答:不需要,工商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公示信息提供平台,不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

    85. 如何处理企业信息公示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答:企业的对外投资、资产总额等信息是社会公众最想了解的,这些信息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不同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不一样,考虑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规定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86.个体工商户年报是否必须公示?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公示年报,如果选择公示年报,应当通过黑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报。

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哪些情况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年报的;

    (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

    (三)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8. 哪些情况个体工商户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的;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89.如何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答: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投资融资、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财政资金扶持、招标投标、新增项目审批、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守信激励措施的正面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9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的方式有哪些?对不配合核查的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9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企业,在经营中会受到什么限制?

    答: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92.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移出?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报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93.已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恢复记载正常状态?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报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个体工商户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报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94.网店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答: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大学生从事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并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例如,通过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烟草、酒类和危险化学品等。除此以外,从事非许可经营项目的,在除团购网站以外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95.如何定义微商?

    答:微商,作为在移动互联网微信环境中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社会化分销模式,目前法律、法规对其暂时没有相关规定。尤其是当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发生买卖行为时,由于卖方不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双方均不受法律保护。

    96.如何理解互联网众筹创业?

    答:当前,互联网众筹主要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众筹过程中的利率、服务费、电子合同签订、第三方支付和股权持有人数等方面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在从事互联网众筹创业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警惕合同违约、股权争议等民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警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证劵类犯罪等刑事责任风险。

    97.商标是什么?商标有哪些种类?

    答: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二)根据商标构成要素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等;

    (三)根据在商标局注册的类型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个基本类型。

    商品商标是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98.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二是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和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四是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通过价值评估、转让、许可、抵押等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五是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99.商标注册有几种途径?

    答: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100.申请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二)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附表:    请点击链接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3.国务院决定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共1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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