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7-09-30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关于《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省工商局起草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8月2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仍按原程序办理。
  三、简易注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
  (二)已经选择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的;
  (三)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四)股权被质押或股权被冻结的;
  (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
  (六)登记机关接到司法机关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经审批方可注销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简易注销主要简化哪些程序?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免于报纸公告、免于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清算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需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
  (四)全体股东(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及进行简易注销的决议或决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申请简易注销被驳回能否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不能。申请简易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驳回申请,终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七、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哪些义务?
  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八、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
  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承担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九、如何查询已公示的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信息?
  请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http://gsxt.hljaic.gov.cn/search.jspx)“信息公告”界面查询。
  十、简易注销不当要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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