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公示政策解读

2015-03-24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2015年3月24日
  按照国务院通知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2013及2014两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将于今年6月30日结束。按期报送(公示)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从而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请媒体朋友们发挥优势,进行广泛社会宣传,帮助政府提醒和督促全省上百万各类市场主体按期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关键词一: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年报公示是企业法定义务。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公示是强制性的,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新法规要求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其经营信息,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严格的督促指导工作。
  关键词二:截至有时限,分报免塞车
  2013、20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2015年6月30日同时截止。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但《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年检改年报这一“时间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改革的强力推进导致出现2013、20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今年上半年同步进行的情况,全省需要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数量庞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加之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在立项筹建中,如果企业都拖至6月份年报截止前夕报送公示,过度集中拥堵,目前运行的过渡系统带宽承载能力将难以维系。为此建议企业按照当地工商局的分流引导,采取分时分段的办法报送公示年报信息,以避免“塞车”。
  关键词三:真实性自负,向社会负责
  以往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年检通过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表明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那是政府在为企业背书。现在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政府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事先审核,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且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查、核查和全社会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这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企业由向政府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工商部门由事前把关转变为事后监督。
  关键词四:失信要惩戒,后果很严重
  企业年报公示充分体现了强化信用约束这一全新理念。
  一是逾期未报或报送公示虚假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是对失信企业将采取一系列限制或禁入措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从而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关键词五:事后强监管,社会来共治
  一是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抽查和根据举报检查实施有效事后监管。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示,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虚假信息,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是由工商局单打独斗转变为部门联动、社会共治。以往各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备案、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都是闭门造车、互不通气,社会更不知情。现在,《条例》规定工商和政府其他部门有义务公示企业信息,对企业实施监管和行政处罚都要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可以说,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利用社会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充分体现了强化信用约束的新理念,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统一的大监管格局开始奠基。
  重要提示: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公示)年报,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具体报送方式请登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信用公示”窗口(网址:http://www. hljaic.gov.cn/)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站(网址:http://gsxt. hljaic.gov.cn/)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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