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六 商标变转续业务最新解读

2018-05-29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六

 

商标变转续业务最新解读

 

  一、变转续业务概述

 

  1.按照申请人地域区分

  仅针对国外和港澳台申请人:变更文件接收人

  2.按照申请商标区分

  仅针对注册商标:续展、注销和许可

  仅针对注册申请:删减

  对所有商标:变更名址、转让/移转、变代理

  不区分类别:变更名址、转让/移转、变代理

  区分类别:续展、许可、注销和删减

  3.按照业务性质区分

  权利处分类:许可、转让、注销和删减

  权利维护:变更名址、变代理人

  权利延续类:续展

  对于不同性质的业务,审查时适用的标准不同,权利处分类业务应该从严把握。

 

  二、开通网上申请渠道

 

  1.变转续后续业务网上申请系统

  2017年6月,变转续后续业务网上申请系统上线,网申比例在30%以上。鼓励纸件申请转向网上申请渠道,努力实现更快速(将来的电子发文、回文)、更实惠、更方便。

  2.代理机构网上申请注意事项

  (1)在转让程序当中的定位,即委托权限决定代理机构能做什么,尤其在转让程序中作为双方代理人的身份;

  (2)对委托人身份的核实义务;

  (3)上传附件的原件保存义务;

  (4)上传附件的形式真实性保证义务。

  3.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上传电子附件存在人工修改痕迹;

  (2)未使用原件扫描上传;

  (3)上传的文件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如转让证明文件。4.努力方向——网申系统的优化(1)电子回文系统;(2)电子发文系统。

 

  三、简化申请材料工作

 

  1.简化申请材料

  (1)不再要求逐步变更;

  (2)变更证明文件不再要求原件,可从网站下载;

  (3)续展申请不再附送注册证复印件;

  (4)同一申请人的相同申请除申请书外,只需使用一套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书。

  2.注意事项

  (1)委托书的权限应包括全部申请商标和所有业务,即全部注册号码和所办理的具体业务;

  (2)申请书应标注申请材料所在具体申请,即具体注册号码的具体业务,以便工作人员查实;

  (3)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是最新有效的。

 

  四、工作程序和流程优化

 

  1.工作程序和流程优化

  (1)合并书审、审查环节。变转续业务的一个大的方向,就是要取消后续业务的初审环节。究其原因:一是初审的审查内容和后面的审查内容有重复,会造成资源的重复、浪费,也不利于提高效率;二是在初审环节没有补正,浪费行政资源和诉讼资源。

  (2)变更和续展减少受理环节,不再发放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续展申请,在后续审查环节通过补正程序可以补充提交。

  2.优势

  精简流程环节,提升流转效率,减少对外发文,压缩审查周期。

  3.问题

  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文件质量堪忧,甚至缺少关键项目如代理机构名称、注册号等,后续补正仍会造成整体审查周期延长。

  4.下一步设想

  (1)除变更、续展外,推广至其他业务;

  (2)结合财政过渡户取消,优化工作流程;

  (3)持续推进,请随时关注中国商标网公告。

 

  五、审查工作的新变化

 

  目前,商标审查工作以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为主,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在审查时,从申请文件来印证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以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审查,随机分配(不同时提交的申请可能分解,建议集中申报),保证公平。

  1.转让审查

  (1)《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转让程序的修改:双方申请、双方办理,针对双方当事人。

  (2)转让审查范围:重点保障申请文件一致性。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真实性负责。便利化改革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

  2.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书、双方的代理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网上申请还需转让声明,商标移转属于单方申请的例外)。

  (2)申请文件的规范性: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使用规定的格式、规范的中文即简体汉字,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完备,身份证明文件有效。

  (3)申请文件的形式一致性:申请书转受让人名称印章与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委托书名称印章一致,申请书代理组织名称与印章一致、与委托代理书一致,申请书填写的转让商标与代理委托书内容一致,附送的其他文件如转让协议、公证书等内容应与转让申请书内容一致,商标移转的申请书内容与附送的有关证明文件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3.商标权利主体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在处分其商标权利时,规定也不同。

  4.商标权利有效性

  涉及影响商标权利灭失的有关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驳回(全驳)、驳回复审、异议(全部)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效宣告、(商标局)无效宣告复审、(商评委)无效宣告、撤销(三年停止使用、通用名称)、撤销复审、超出有效期。

  5.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

  ①被许可人;

  ②在先转让未被核准的受让方;

  ③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受让方;

  ④对商标权属的争议方;

  ⑤权利限制:法院查封、质押。

  6.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审查时主要从公众和社会角度出发,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考量,该转让是否会导致混淆和不良影响。

  对于双方商标已经客观事实上共存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转让商标系不当注册,不必然导致认定转让会导致混淆。

  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一些有重大影响、政治意义、涉及民族感情的商标,某些地名商标,企业名称全称商标。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适用此款。

  7.其他审查问题

  (1)关于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转让。

  已作出审查结论的注册申请应参照注册商标审查,同日注册申请的转让应一并。

  (2)关于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变更。

  注册商标发放变更证明,注册申请发放核准变更通知书(待核准注册后注册证为新名称地址)。

  (3)连续转让。

  应待第一步转让核准公告后,办理第二步。

  (4)撤回程序。

  原申请渠道与撤回申请提交渠道原则上一致。

  (5)关于提供公证文件的要求。

  要把握不得强制要求提供公证的总体原则,公证文件对转让真实性、申请主体资格的强证作用,公证文件不能替代申请文件。

 

                                        □商标局注册指导处 付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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