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系统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省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制定社会诚信体系规划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推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以及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承担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依规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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