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查处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案

2018-11-23 |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 字体显示: [] [] []

阜阳查处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案

 

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 郭俊峰

 

来源:中国工商报

 

  办案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8年9月27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年终大促,新车开回家”活动。活动规定凡在当事人店内消费3000元的消费者均可领取1张抽奖券参与抽奖活动,交款6000元领取2张,交款9000元领取3张,以此类推。该活动设置特等奖1名,奖轿车1辆(10年使用权)。

  2017年12月10日晚6时,当事人抽取了特等奖——价税款达8.09万元的别克英朗汽车10年使用权,中奖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居民张某。根据消费者举报,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于2018年1月5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2月22日,阜阳市工商局发现当事人继续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活动主题为“开年大戏抢奔驰”。活动计划于3月10日至3月25日期间开展,特等奖为1辆价税款达22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10年使用权)。3月10日,即该项活动开展第一天,阜阳市工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项活动中关于奔驰车奖项的设置。

  3月19日,安徽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向阜阳市工商局转来办件通知单,内容为实名举报当事人举行违法抽奖活动,要求阜阳市工商局开展调查。3月25日,阜阳市工商局第二次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再次责令其立即停止该项活动中关于奔驰车奖项的设置。当事人仍然按照其原定计划于当晚7时现场将奔驰车(10年使用权)奖项抽出,中奖人为安徽省太和县居民史某。

  阜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9月27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

辨析违法行为 准确适用法律

 

 

 

  办案人员从本案的争议焦点入手,谈查办此案的体会,对本案涉及的违法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特点、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问题予以辨析。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包括适用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设立巨奖“使用权”是否违法的问题。

  一是适用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本案中,一种观点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当事人两次抽奖活动均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后进行,应分别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巨奖的设置上限较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提高,新法罚则较旧法罚则加重,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有利”原则,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笔者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明表明,两次抽奖活动系一个整体策划方案分别于不同时段进行,应视同为一个整体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从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延续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针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或者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笔者的建议经办案机关案审会、市局法规科研究通过。

  二是设立巨奖“使用权”是否违法问题。在查办本案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随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基于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关于“认定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使用权作为奖励、不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答复已不适用。笔者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施行,但上述答复目前尚未修改,还在有效期内,同时该答复彰显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精神和理念,仍具有参考意义。在本案结案前,安徽省工商局修订了新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有观点认为,即便巨奖“使用权”违法,也需要对具体金额作出计算,以便在自由裁量时参照执行标准。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二手车市场公认的评估公式计算,汽车在“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情况下使用10年后的残值应为新车价的15%左右。本案中,因使用汽车损耗的价值金额远远大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万元上限,当事人也未以所谓“使用权”价值为由对处罚机关提出抗辩,汽车的新车价税款即为最高奖金额,构成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无可争议。

 

办案体会

 

  一是本案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有奖销售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一种促销手段,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对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品金额的上限作出大幅度的提高,一旦超过这个上限,就有可能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本案的处罚避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任性地采取促销手段,也有利于消费者更加理性地认知抽奖式有奖销售。

  二是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性。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对巨奖的设置吸引了大批消费者投入巨资消费,甚至情愿为了巨奖作出非理性消费选择。这也警示我们,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对高额巨奖极易产生盲目追捧,势必导致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或商品质量标准下降,影响市场的良性竞争。执法部门查办此类案件会产生示范和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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